| 释义 | 
		     法律分析: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家具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畜牧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池工业、通用工序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