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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经侦大队的流程
释义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一、报警没有立案怎么处理
    报警不立案会怎么处理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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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7 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