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一、欠钱不还的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欠钱不还的诉讼费怎么计算?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