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1.政治上有问题的;     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5.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6.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8.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9.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所以,你知道哪些人不能够当选人大代表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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