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其理由主要是:     1、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     2、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