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能会有特赦令。根据主席特赦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1、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