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     4、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     5、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