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某某公司:    本人某某,于  年  月  日同公司签订了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因(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某款。个人原因:本人身体情况不适应此工作或是要照顾家庭)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请公司接到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后,于  年  月  日前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  年 月  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公司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  年  月  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申请人:                                                  年  月  日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要以挂号信寄或交给单位人事要求在你保留份上签收到并签名、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