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