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书面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或护理人员资质证书。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