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3、一般应当使用汉字;     4、可以选择字号。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