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