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一、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