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 龙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30元;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至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15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至12000元。     二、     黄皮:     (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20元;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3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4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每亩补偿9000至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每亩补偿9000至1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