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境外婚姻的注册所需材料有哪些(最新年版) |
| 释义 | 涉外结婚登记材料的要求因结婚主体身份而异,包括本市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香港居民、出国人员和外国人。每类人需要提供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无配偶声明或证明,其中涉及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等程序。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分析 导读:我国对涉外结婚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对涉外结婚的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但是根据结婚主体的身份不同,所需要上交的材料也会根据国籍身份的不同有所差异。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结语 根据我国的规定,涉外结婚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要求因结婚主体身份而异。本市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无配偶声明。澳门居民需要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和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台湾居民需要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公证的无配偶声明。香港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出国人员需提供有效护照和公证的无配偶声明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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