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法律条件,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由此可知,轻微的刑事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社会危害性小,性质不恶劣,造成的损失有限,因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大家需要清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的只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则不免除,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还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