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见同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