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 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 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