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