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总价包干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
释义 | 总价包干合同认定、结算及工程承包合同诉讼时效的主旨: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支付。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可按约定、协议补充或市场价格确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纠纷产生时开始计算。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总价包干 认定总价包干是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风险费用的合同,一般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二、总价包干合同怎么结算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结算;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来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工程承包合同的诉讼期为多久 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纠纷产生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语 总之,总价包干合同的认定和结算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或市场价格来确定。至于工程承包合同的诉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纠纷产生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请注意,如果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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