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雇人砍树,谁该负责? |
释义 | 工地摔死人的责任主体分为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需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法定用工主体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工地摔死人,有下列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拓展延伸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砍树工作责任归属问题 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中,砍树工作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一个需要明确的关键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雇佣员工从事危险工作时,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健康。然而,在砍树这样的危险工作中,雇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需要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并遵守雇主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此,对于砍树工作责任的归属,应综合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行为和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过失或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最终的责任划分应由相关法律和案例法的解释和裁决来确定,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结语 工地摔死人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施工单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时,应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则由发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将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在雇主与雇员责任划分中,砍树工作责任的归属需综合考虑双方行为、责任、技能和安全规程遵守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例法解释裁决,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 法律依据 工地摔死人,有下列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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