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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交通违章怎么申诉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遇到交通违章后,如何进行申诉。根据不同情况,申诉的步骤也有所不同,但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缴纳罚款或罚金,接受交警队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信息。如果申诉被批准,将获得相应的撤销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并收到交警队发出的《处罚决定书》。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已经被确认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诉:
    1. 在处理完违章后,前往当地交警队申请申诉。
    2. 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违章行为确实不应受到处罚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缴纳可能的罚款或罚金,以表达自己的诚意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决心。
    4. 接受交警队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任何必要的配合和信息。
    5. 如果申诉被批准,将获得相应的撤销或减轻处罚的结果。会收到交警队发出的《处罚决定书》
    在交警队相关部门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
    拿着《行政复议申请表》、《处罚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一周内公安机关通知裁决结果。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违章申诉的几种情况
    1.号牌录入错误。除了套牌车,可能是号牌录入错误的,可以申诉。
    2.重复录入。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可以申诉,前提是车辆没有移动。
    3.正常行驶被误拍的。车辆贴线行驶被误拍压线,可以申诉。
    4.变更违法行为的。
    5.避让事故的。如果所在路段有监控,可申请调取当日录像进行查看。
    6.避让违法车辆的。调取所在路段监控,以保证真实性。
    7.避让故障车辆的。
    8.信号灯故障的。此种情况,需司机将当时信号灯情况照相,最好将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录下来,以便向交警说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接受罚款、记分等处罚。然而,在成都地区,如果驾驶员对交通违章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成都交通违章申诉流程如下:
    1. 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在7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日内进行复核,如核实属实,则撤销原处罚决定,同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3. 若复核结果为不属实,则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不服申诉的情形和救济途径;
    4.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成都地区交通违章申诉程序包括:罚款、记分申诉、行政复议等环节。驾驶员在申诉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交通录像、照片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驾驶员应当及时了解交通法规,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结语
    如果已经被确认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诉。首先,在处理完违章后,前往当地交警队申请申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违章行为确实不应受到处罚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后,缴纳可能的罚款或罚金,以表达自己的诚意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决心。接着,接受交警队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任何必要的配合和信息。如果申诉被批准,将获得相应的撤销或减轻处罚的结果。会收到交警队发出的《处罚决定书》。在交警队相关部门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拿着《行政复议申请表》、《处罚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一周内公安机关通知裁决结果。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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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20: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