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需要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