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赠与的判定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婚前赠与财产的原则是,如果财产已转移权利或经过公证证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也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婚前赠与财产需要注意公证和转移权利的情况,一旦经过公证,不能随意撤回。 法律分析 在结婚之前,赠与财产的认定原则是,如果婚前赠与财产已经转移了权利,那么赠与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证明,那么赠与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撤销。 一、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在婚前赠予的财产中,财产已转移权利的、合同经公证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人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婚前夫妻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婚前的夫妻赠与中,如果经过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旦经过公证,是不能随意撤回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赠与财产的认定原则是,如果赠与财产已转移权利或经公证证明,赠与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能随意撤销。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包括双方婚姻期间所得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在处理婚前赠与财产时,需考虑财产是否已转移权利、是否经过公证等因素。婚前夫妻赠与与一般赠与在法律效应上并无不同,只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具有法律效应,不可随意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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