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