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违法事实确凿; 3、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的方式: 1、警告。这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此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行政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