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4年3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重申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先审后播”制度,以及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准则。 法律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