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混用业绩。按照民法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因此不能将分公司的业绩作为总公司的业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应该区分开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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