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董事会缺席一人作出,如果决议的作出有按照法定或者是约定的程序,则具有法律效力。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能够进行会议,表决时并不按照出资的比例,而是按照人数表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