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合同可能无效。但如果未告知的情况并非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则保险公司应当承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并非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人应当承认合同的效力。 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合同解除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因此,如果想购买新的重疾险,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是否患有结节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承保。同时,如果之前购买的重疾险中未告知结节疾病并非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应当承认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