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约保证金是否视为定金 |
释义 | 履约保证金不视为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是指双方在合同签订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通过签订合同所能达到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标准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使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定金金额较高,但因法律对定金的数额作出限定,故即使守约方适用定金罚则,最高数额也不得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定金罚则的运用,并不是直接适用双倍罚则,而是要结合合同的履行程度按比例进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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