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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如下:
    1、依法应当回避的;
    2、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
    3、未结案的在职人员数量已达到,离退休人员办案数量已达到,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
    4、因工作任务重,难以认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的;
    6、不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
    7、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
    8、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择或指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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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0: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