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主要见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 ( 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 ) 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 ;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 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 ) 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 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5 、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 、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申请取得,本村集体内的成员在分户的时候,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不足的,可以通过向宅基地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进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宅基地的受让,本村集体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过受让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宅基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 、 继承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人 可以是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是农村户口的子女,如果是城镇户口子女继承的,需要满足本农村子女有住房保障的前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