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的规定:1、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