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如何决定     1、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回避情形有几种     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