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分别就司法解释权的主体、程序、各类解释文件及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效力及适用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被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类,在形式上模仿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编排体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