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白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本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与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5、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6、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7、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白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