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也就是30天。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条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依法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也就是30天。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