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管理如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