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由监管机构制定,无股东会,董事会由监管机构委派成员,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监管机构指定。0《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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