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刑事和解的完善: (一)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参与人。 1、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可能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并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审查和监督。 1、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2、严格审查和解协议。 3、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