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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户口内部迁移流程包括哪些
释义
    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人需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回到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时,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等材料。对于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1、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
    2、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
    3、注销原籍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4、回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
    二、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 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申请人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 迁出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迁出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迁出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6. 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户口迁移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本人签名。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成都户口迁移需要提交以上六项材料。然而,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公安局要求而略有差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向当地公安局咨询,以免遗漏材料。
    结语
    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较为简单,需要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最后回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等材料。如果有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还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此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还需要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律文书等材料。最后,在办理完毕后,就可以领取户口簿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六条\t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二条\t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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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