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家庭户口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居民家庭户口的性质以及上户口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居民家庭户口可能是城镇或农村,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上户口的流程包括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然后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并带齐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一、居民家庭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 1、居民家庭户口可能是城镇,也可能是农村。户籍改革以后,公民户口性质是需要到户籍部门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统称为居民户口,是无法知道最原始的户口性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上户口的流程怎么走 上户口的流程如下: 1、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拓展延伸 居民家庭户口可以查询到最原始的户口性质吗?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居民家庭户口可以查询到最原始的户口性质。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前六位是地址码,第七至十位是出生日期码,第十一位至第十四位是顺序码,第十五位是校验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初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帮助:(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四)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五)其他有特殊情形的。 而《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和保护下列档案:(一)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的档案;(二)特殊用途的档案;(三)需要查阅或者核实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档案。 因此,居民家庭户口可以查询到最原始的户口性质,包括地址码、出生日期码、顺序码和校验码等。同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和保护上述档案,包括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的档案、特殊用途的档案和需要查阅或者核实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档案。 结语 居民家庭户口性质需要到户籍部门查询,而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上户口的流程包括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再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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