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婚姻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婚姻状况证明的定义和无婚姻证明的申请流程。民政部已发布通知,除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军人需交军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还需要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分析 一、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定义 婚姻状况证明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的状况。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 买房、贷款,都需要出具一份个人婚姻登记证明,以前跑民政局去办的这个事儿,以后可能会有重大变化了。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证明怎么开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军人要交军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拓展延伸 婚姻状况证明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状况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有关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法规来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一)未达法定婚龄的;(二)不符合一夫一妻、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四)间歇性未办理离婚登记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登记的,应当申请离婚登记。 综上所述,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对于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一夫一妻、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而对于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登记的,应当申请离婚登记。 结语 婚姻状况证明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的状况。对于无婚姻证明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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