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复员军人:指的是退出现役后,到地方不安置工作的义务兵、士官和军官;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伍是指义务兵退出现役。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