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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八级伤残到正常退休后每个月给多少补偿
释义
    八级工伤正常退休后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八级工伤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三笔补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1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之前领取了这三项补偿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有工伤方面的待遇。工伤职工受伤后一直在遭受事故伤害单位工作到退休,只是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虽然退休也是劳动关系终止,但按各地规定,因为不存在在就业问题,没有脱离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不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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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