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