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1、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