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募基金股东资格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国务院同意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资产质量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2、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在国内外资产管理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3、近三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不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未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