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业主权利如下:     1、依法享有所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进行合法修复,但法律、政策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复;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拥有物业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